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對物業行業專家(以下簡稱專家)進行有效管理,規范專家行為,發揮專家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物業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由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行業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進行統一認證和管理的,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類和綜合管理類的入庫專家。
第三條 市物協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負責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對專家資格進行審核、認定、授予和撤銷,并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專家資格
第四條 專家的資格認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專家資格: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和物業管理行約行規,熱心公益,服從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具有較高的政策運用水平和良好的協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個人執業無不良記錄;
(二)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具備扎實的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知識,掌握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考核驗收標準及技術規范和要求,具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的較深理論造詣和豐富的物業管理實踐經驗,能夠積極參加行政主管部門和協會安排的工作或活動,具有較好的文字寫作能力,熟悉本專業或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三)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滿十五年,擔任物業服務企業副總經理(含)以上職務不少于五年或擔任物業服務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專業機構的單位負責人職務不少于五年,具備客戶管理、環境管理、設備管理、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財務管理、建筑物生物防制等某方面或多方面的專業知識;
(四)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同等資格;
(五)年齡70歲(含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承擔行業專家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確因行業工作需要,經專家委員會評審批準,可對個別專家人選的任職年限、學歷、年齡、職稱等條件適度放寬。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人員,可通過個人申請或企業推薦的方式申請專家資格認定。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實填寫的《重慶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申請(推薦)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大專以上(含)學歷證復印件或中級以上(含)職稱證書復印件或同等資格證明材料。
第七條 專家資格按照以下程序審核和認定:
(一)由專委會辦公室對專家申請人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專家資格條件的提交給專家委員會進行審議;
(二)專家委員會按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投票表決,超過與會人數1/2以上同意的,在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日;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物協授予專家資格,頒發《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行業專家證》;
(四)《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行業專家證》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重新評定調整;特殊需要的,可臨時聘用。
第八條 專家由專委會辦公室進行建檔管理。
正式進入專家庫的專家,依其專業特長,按客服管理、環境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安全管理、資料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財務管理、建筑物生物防制等實行分類登記,并采用一人一檔登記管理制度,對每一位專家開展工作的情況記錄存檔,作為動態考核依據。
第九條 專家的認定、授予和取消情況,應定期公開發布。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邀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類調研、考核、評價、培訓、驗收等相關工作的優先權;
(二)對協會參加制定的政策法規、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有相關的知情權和受邀參與權;
(三) 在受邀參與的咨詢、評審、檢查和驗收等工作中,有建議權和表決權;
(四)有按照相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制定重慶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開展前期調研論證和提供咨詢意見;
(二)參與制定重慶市物業服務行業的行規行約,行業自律管理辦法,推動行業自律管理;參與行政主管部門或協會組織的物業服務行業指導工作;
(三)根據協會部署開展物業服務專項工作研究,為物業管理行業優秀經驗的推廣和科技成果的轉化,以及解決行業重難點問題等提供專業的咨詢、策劃、評估等工作;
(四)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政府采購中心、行業協會、建設單位、其他社會機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開展物業服務質量、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評估和參與物業承接查驗等工作;
(五)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和協會安排,參與對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管理項目的檢查、驗收、考評等活動;
(六)參與調解或者協調處理重慶市范圍內的物業管理重大糾紛事件;
(七)參與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的師資隊伍建設;
(八)參與行政主管部門和協會安排的其他有關活動;
(九)法律法規等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的履職規定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專家參加相應工作。選派專家參與相關工作,應根據專業對口,發揮所長的原則。
專家應當積極響應和參與協會安排的活動。
第十二條 專家參加相關工作時,應攜帶本人的專家證以備查驗。
第十三條 專家在參與物業服務活動或履行專家職責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專業敬業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專業標準及職業規范,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專家應對自己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四條 專家在對涉及重要公共利益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物業管理事項發表公開意見時,應事先告知專家委員會并征求意見;特別重大的事項還應報告協會主要領導并聽從指導意見。
第五章 專家的使用
第十五條 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國家機關或政府部門、市物協及其下屬機構需要使用專家的,由專家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選派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業主組織、企業或其他團體需要使用專家的,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專家委員會選派或隨機抽取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參與涉及利益沖突的評審、評估等工作的專家應實行回避制度并按隨機抽取方式產生。
第六章 專家的考核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對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實施動態管理(具體考核辦法見附件1)。
第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 已接受工作邀請,但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
(二) 在評審評估類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的;
(三) 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當事人的;
(四) 不能按規定回答、拒絕解答物業管理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者質疑的;
(五)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專家委員會代表市物協解除聘任,收回專家證書,終止其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四)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
(五)不再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相關工作的;
(六)以專家名義嚴重損害行業聲譽和形象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七)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直接參與違規違法活動或者有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八)無充分理由不參加行政主管部門或協會安排的工作事項或重要活動每年達到累計三次的;
(九)不主動遵守回避原則,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在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中徇私舞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利用專家身份,非法操弄或干預事件結果的;
(十二)泄露在相關工作任務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的;
(十三)其他不適宜擔任行業專家的情形。
第二十條 任何人均可向專家委員會書面實名舉報專家的違規違紀行為。
專家委員會在接到舉報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不受理的,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給舉報人;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專家在接受調查期間,應暫停履行專家職責。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的,按規定作出相關處理;舉報情況不屬實的,恢復專家履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專家被取消資格后,應當向協會交回《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行業專家證》,并不得再用專家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專家工作經費由市物協統一管理,專家委員會具體安排。
第二十三條 專家工作經費來源:
(一)市物協撥款;
(二)課題經費;
(三)服務性收入;
(四)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物協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開展特定業務的專家,按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管理和使用。
附件1: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行業專家考核評分規則
附件2: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行業專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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