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物業服務行業專家隊伍在促進我市物業行業發展,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活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對專家隊伍的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物協專家委員會的管理。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為市物協常設二級機構,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其成員均為兼職。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委員9至11名,由物業服務行業內有較高聲望和公信力,在各自專業領域具有扎實理論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帶頭人組成。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主任由市物協秘書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討論并提交市物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由市物協聘任。
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由主任提名,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由市物協聘任。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并管理物業行業專家庫,制定、修改行業專家管理辦法,對行業專家進行培訓和考核,;
(二)組織開展課題研究、政策研究和行業趨勢分析;
(三)組織提供專業咨詢、專業論證、評審評估等服務;
(四)組織提供矛盾糾紛調解和危機處理等服務;
(五)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協會委托的工作;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出對專家委員會和專家隊伍管理建設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專家委員會各項工作的討論,具有表決權;
(三)對行業專家的違規違紀行為具有監督權;
(四)有權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承擔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物協章程和本辦法;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提供相關的信息和解決方案等專業建議;
(四)履行分工職責,承擔工作任務,服從專家委員會的決定和安排。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每屆聘期五年,與協會任期一致,可連聘連任,最長連任期限不超過三屆。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自覺接受協會會員單位的監督,不得有以下行為,一經舉報查實,予以除名。
(一)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以專家委員會名義私自組織開展活動的。
(二)利用專家委員會成員身份,在評審、論證等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經授權,以專家委員會名義公開向社會、行業、媒體等發表不當言論,引發負面影響的。
(四)開展工作時,嚴重偏離工作準則或違背職業操守,干擾正常工作程序,影響工作結果的。
(五)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辦法及行業專家管理辦法行為的。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專家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與會,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做出決定需經全體成員的2/3同意。
第十二條 專家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完成專家委員會安排的任務和日常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項工作組。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因故缺員后應按本辦法進行增補。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每年應向協會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并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物協常務理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